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19〕376号
被告人王某甲 ,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7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屯)。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车牌号为黑A*****号中型仓栅式货车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高架桥坡顶时,因困倦、瞭望不够,将正在作业的环卫工人被害人赵某某 (女,55岁)撞倒,造成赵某某 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甲 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鉴定人赵某某 损伤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闭合性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脑疝形成;闭合性胸腹部损伤,多脏器破裂,腹腔积血,外伤性失血而死亡。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甲 于2019年5月29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王某甲 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肇事现场死亡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
2.证人祝某某、陈某某、崔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 的供述和辩解;
4.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太平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并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 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所慧慧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 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2.本案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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