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身份证号码3208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速递有限公司**,住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8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苏AG****号重型厢式货车沿南京市江宁区九竹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双龙大道路口右拐弯,因观察严重疏忽,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与同向直行过马路的刘某某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已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经济补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邱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物出具的鉴定书、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王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法驾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胜男

2020年911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3775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