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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0000004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226352000********,畲族,初中文化工程车驾驶员贵州省凯里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被告王某甲与朋友在凯里市大十字中博斯贝丝酒吧喝酒至22日凌晨4时许离开。22日6时26分许,王某甲驾驶贵H****7号小型普通客车载被害人文某某由凯里经济开发区往凯里市下司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上瑞线1929Km+950m处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碰撞道路中央绿化道路右侧行道树及指路牌,造成王某甲文某某受伤及道路绿化、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甲让路过事故现场的某某拨打110报警,随后王某甲联系王某乙让其到现场作为肇事者、又联系王某丙开车带自己离开。王某乙到现场见事故严重不愿顶替后又打电话让王某甲回来处理,22日8时许王某丙王某甲回到事故现场,民警即对王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并带其凯里经济开发区中西医结合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提取王某甲血样送至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2.02mg/100ml。经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甲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贵州东南亚飞证据科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文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9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对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同时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逃离现场后又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轻处罚;交通事故发生后叫他人拨打110报警,可酌情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第三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二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玲琳、李燕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61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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