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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农场**分场,现住扎鲁特旗**农场**分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之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蒙G6****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省际大通道**公里+960米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蒙D9****(蒙D****8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蒙G6****号小型轿车驾驶人王某甲受伤,乘车人王某乙当场死亡,尹某某受伤,两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3月26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通秉司鉴【2020】酒鉴字第0361号检验意见书检验,王某甲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88.79mg/100ml,系醉酒驾驶。2020年4月14日,经扎鲁特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交认字【2020】第1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4月27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通秉司鉴【2020】临鉴字第49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尹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3月22日,刘某某向扎鲁特旗公安局报案,被告人王某甲在事故现场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车辆驾驶员信息、保险单复印件、扣押、发还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司法鉴定委托书及通知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实体检验报告、尸检照片、申请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

2.证人王某丙、丁某某、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通秉司鉴【2020】酒鉴字第0360、0361号检验意见书、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沈汽工鉴【2020】蒙第20029号鉴定意见书、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通秉司鉴【2020】临鉴字第49号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车检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会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超速逆向行驶,致一人死亡一人受轻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宝辉

检察官助理:苏日娜

2020 年 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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