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19〕78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8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现住包头市昆区**小区**区**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昆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昆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3日15:0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蒙B2****号车沿着白云路东侧人行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青年路交叉口南50米向北右转弯驶入机动车道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王某乙发生碰撞,致王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了案发现场的情况。车体痕迹勘验笔录,证明了被告人驾驶的蒙B2****号车车体前部与人体发生接触,未发现明显碰撞痕迹。
2、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了被告人王某甲具有C1型机动车的驾驶资格;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了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的蒙B2****号车属于正常年检的车辆;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到案经过,证明了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3、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证明了被害人的死亡原因系因消化道出血而死亡;理化检验报告证明了被告人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未饮酒;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了被告人王某甲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明了被告人王某甲驾车肇事致人死亡的事实发生。
5、视听资料,证明了案发现场的情况,以及对被告人的讯问、采血并化验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并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立柱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被取保候审。现住址:包头市昆区**小区**区**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8648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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