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1〕78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811986********,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江苏省丹阳市人,户籍地及现住江苏省丹阳市**路**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3时45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苏LB****号小型轿车沿丹阳市访上线由西往东行驶,行至该道路12公里600米处时,撞上同方向在前面行驶的吴某某连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造成车辆受损、吴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驾车逃逸,被害人吴某某连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9月18日死亡。经丹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甲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肇事逃逸后于当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商业保险单复印件等书证;2. 证人汤某某、谢某某、徐某某和姚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 丹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 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勘验、检查笔录;6. 治安卡口监控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车,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逃逸后于当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静雯
检察官助理 邵慧娟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 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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