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刑诉〔2021〕164号
被告人王某甲,性别:**,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66********,**族,**文化,公司员工,户籍在江西省广丰县**街道**号,现住上海市嘉定区**路**号**房宿舍。2020年10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16时57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车号牌为沪******的重型自卸货车沿本区顺达路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科盛路路口遇绿灯向北右转弯时,适逢被害人王某乙骑人力自行车沿民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该处,由于王某甲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右转弯时未按规定让行,致二车相撞,王某乙跌地后遭碾压当场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已对被害人予以赔偿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110事件单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王某甲自首的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证实事故现场的相关情况及事故发生过程;
3.《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车辆事发时的碰撞部位、信号灯状态及涉案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
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王某乙符合在交通事故中致多发性损伤而死亡;
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王某甲血液中未检出乙醇、吗啡、氯胺酮和甲基苯丙胺等苯丙胺类兴奋剂成分;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7.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证实涉案车辆的情况及投保车险的情况;
8.交通事故谅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证实被告人王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的情况;
9.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的基本身份、机动车驾驶资质情况;
10.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印证了上述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沈文文
检察官助理 陈佳丽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于其住处候审,联系电话1331703****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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