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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3199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郑州市二七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6日2时15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我市二七区嵩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三环立交桥北上桥口时,与在此施工作业的被害人王某乙相撞,致王某乙受伤,后王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王某乙符合交通工具致颅脑损伤继发肺部感染引起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王某甲拨打110后留在事故现场被赶至现场的公安民警抓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王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 郑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某乙共同负事故次要责任。现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供述;2、证人王某丙、何某某、马某某、楚某某、王某丁证言;3、受案及到案经过、犯罪记录查询单、驾驶证及行车证复印件、保险单、车辆查询单、诊断证明、死亡证明、调解书及收条、提取证明、110及120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渊博

检察员:朱  青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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