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峡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镇*村*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峡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峡江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3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峡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20时22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贵C**号轻型普通货车从风力发电施工队租住在峡江县*镇*村周某某家的小路往峡江县**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峡江县S221线*公里*米处时,与被害人王某乙饮酒后搭载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豪爵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王某乙、陈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乙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陈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伤势为重伤二级。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将伤者送往医院治疗并支付了部分医药费。被告人王某甲在医院接受民警调查时主动承认是肇事司机。2021年1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王某丙、王某丁、谢某某、王某戊、孔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具有认罪认罚、自首、部分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可以从宽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兴荣
检察官助理:郭朝燕
(院印)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峡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