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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6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某某**乡**村**组。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寻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1日经寻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31日由寻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害人黄某甲,男,1935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某某**镇**村**组,因本案死亡。

本案由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王某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赣******小型轿车载乘汪某某、王某乙等人从会昌县**镇往寻某某**乡方向行驶,18时20分许,行驶至206国道2091KM+58M寻某某**镇**村高速路口路段,未减速慢行,未让行人先行,将前方同向在公路上行走的被害人黄某甲撞倒,致被害人黄某甲受伤,随后,被告人王某甲委托王某乙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被害人黄某甲被送往寻某某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黄某甲符合交通事故所重度颅脑及胸部损伤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2020年1月22日,寻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机动车,途经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路段,未减速慢行,未让行人先行,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黄某甲不负事故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在案发后委托王某乙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民警处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单、不动产权证、水电费物业收据、户籍证明;2.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状况检验报告书、酒精测试结果单;4.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及截图;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王某乙、黄某乙等人的证言;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途经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路段,未减速慢行,未让行人先行,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案发后委托他人打电话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红斌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寻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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