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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水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镇**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吉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搭载被害人舒某某、王某乙驾驶无号牌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到吉水县**镇**山玩。14时20分许,当车从山顶**山寺往山下行驶至第一处弯道路段时,因未保持安全车速,王某甲刹不住车,车辆驶出路外冲下悬崖,造成被害人舒某某当场死亡,王某甲、王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吉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舒某某、王某乙不负此事故的责任。经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前无牌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制动系不符合安全运行标准;其车体损伤与遗留痕迹为其在行驶过程中驶出道路所形成。

案发后,王某甲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2020年5月13日,王某甲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调解协议,共赔付37万元,其中已赔付25万,剩余12万元于2021年12月底付清;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稂勇智

检察官助理:刘昊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0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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