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三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社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日15时33分,被告人王某甲驾驶严重超载(超载率184.3%)的车牌号为浙D37****(临牌)的重型自卸货车,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村道由南往北行驶至**线1474KM路段路口右转弯时,与停在该路口等红灯的施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相撞,致被害人施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施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及其公司已赔偿被害人共计10万元。被告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警单详情,交通违法车辆装载物过磅委托书,呼气检测结果单,检定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款收据,合格证,电动自行车系统核查结论单,杭州市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上牌登记目录,防盗备案登记信息查询记录,诊断证明书,公安交通行政管理强制措施凭证,事故车辆放行单,机动车驾驶证,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临时行驶车号牌,保险单,驾驶人关联查询结果,营业执照,运输车辆管理制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车辆驾驶员安全责任书,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及说明,户籍证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查询记录,全省打防控人员查询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马某某、陈某乙的证言,案发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技术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 崇 杰

代理检察员:李 叶

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