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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鲁******/鲁*****挂号牌重型半挂车沿日照市岚山区**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日照市岚山区**镇***村路段时,与前方顺行向左转弯的陈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陈某某颅脑损伤合并腹盆部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甲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报警并在现场投案,且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0月23日,王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王某甲赔偿被害方人民币3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

检察官助理:陈增春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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