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二部刑诉〔2020〕54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122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安徽省肥西县**镇**村**村民组(户籍地为安徽省肥西县**镇**村**村民组)。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4时36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安全设施不全且超载的无号牌三轮车沿肥西县G2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驶至肥西县G206国道1137KM+520M处时,碰撞上由西向东穿越绿化带的行人王某乙,致行人王某乙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本起事故中,被告人王某甲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乙承担次要责任。
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乙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乙的近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积极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1.人口信息、接警单等书证;
2.证人龚某某、王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肥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违法驾车,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甲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童祖权
书 记 员:李沃幸
2020年6月29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移送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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