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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8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逮捕,同年9月3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8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粤B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C****挂重型平板半挂车)沿205国道由广州市往河源市方向行驶,当车行至205国道博罗县**镇镇政府红绿灯路段时,与被害人邓某某驾驶(搭载被害人管某某)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管某某当场死亡、邓某某受伤送往医抢救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后,王某甲驾驶涉案车辆驶离现场,后在博罗县**镇**小学路段停车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事故责任认定,王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邓某某、管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伟

2020年318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63079****;保证人王某乙,联系方式:18138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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