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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81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715021986********,汉族 ,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街道**村**号,现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苑**楼**单元**楼**室。2020年6月18日因本案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徐烽霄(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王某甲通过曾某某的介绍,到湖州市通过湖州**有限公司的周某甲(另案处理)代办,将曾某某介绍来的马某某、王某甲、黎某某、陈某某办理了南浔福汇建材经营部、南浔和惠渔具经营部、南浔骏邦五金经营部等8套个体营业执照并开设了银行对公账户,王某甲将8套营业执照、银行对公账户、U盾等卖给了微信中昵称为“K”的人,获利23000元。其分给曾某某10000元。

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甲与**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某某(另案处理)合作买卖营业执照,由王某甲到湖州联系代办公司、提供办理人员,徐某某安排公司工作人员范某某、卢某某(均另案处理)到湖州协助王某甲办理营业执照。两人商量好办理出的营业执照交由徐某某卖掉,获利后徐某某给王某甲好处。具体如下:

2019年10月,被告人王某甲通过曾某某的介绍,到湖州市通过湖州**有限公司的周某甲(另案处理)代办,将曾某某介绍来的赵某某、王某乙、周某丙办理了湖州千宇贸易有限公司、南浔江硕电子商行、湖州达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10套营业执照,由卢某某邮寄给徐某某,徐某某以每套5500元的价格卖给微信上昵称“老贾”(后微信昵称改为“冷暖自知”),王某甲从中获利10000元,其分给曾某某6000元。

2019年10月,被告人王某甲通过曾某某的介绍,到湖州市通过湖州**有限公司的周某甲(另案处理)代办,将曾某某介绍来的周某乙、赖某某、常某某、何某某办理了南浔桐旭家电维修部、湖州尚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州鸣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12套营业执照,由卢某某邮寄给徐某某,徐某某以每套5500元的价格卖给微信上昵称为“老贾”的人,后谎称这批营业执照被公安机关查扣了未分赃给王某甲,王某甲也未分赃给曾某某。

2019年10月,被告人王某甲将徐某某介绍来的高某某、王某丙、曹某某身份信息提交给湖州**有限公司的周某甲代办,共办理了南浔首邦渔具经营部、南浔广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南浔韦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11套营业执照,由徐某某以每套5500元的价格卖给微信上昵称为“老贾”的人,王某甲并未分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调取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同案犯卢某某、曾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证人赵某某、周某丙、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侵犯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声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 晨                          

检察官助理 黄江敏

2020年10月21日

附:

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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