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四川省大竹县人,销售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乡**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初,王某乙(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王某甲,叫其办理两套对公账户,承诺以每套2000元的价格收购。后被告人王某甲在王某乙的带领下以王某甲的身份在四川省大竹县政务中心楼下天成中介公司委托注册办理了“大竹县双稻互联网游戏有限公司”、“大竹县金帆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两套营业执照,并在中国工商银行大竹支行、中国银行大竹支行办理了相应对公账户。办理完毕后被告人王某甲将这两套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交给了王某乙,王某乙于2019年9月27日通过微信支付给王某甲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微信记录、退赃票据、情况说明、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将由国家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卖给他人,并从中获利3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案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奉友义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820016****。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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