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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组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乡**里**屯,住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村**里**屯。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于2020年8月5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我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长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通过找王某丙等人和付某某介绍方式,以帮助他人办理贷款为名在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前郭县为他人注册多份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王某甲将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出售给陆某某从中获利数万元。2020年7月30日王某甲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王某甲供述与辩解

2、陆某某、邢某某、谷某某、张某某、付某某、王某乙等人证言

3、辨认笔录

4、公民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破案、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材料清单、提取笔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鹏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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