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刑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311987********,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荔浦市**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8日被荔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荔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311980********,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荔浦市**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4日被阳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荔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荔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自己的吉利牌小车(车牌号为桂C****7)搭载龙某某来到荔浦市**镇伺机盗窃,行至**镇**路**圆盘“**饭店”时,见“****” 饭店后面巷子里停放着一辆白色五羊本田摩托车,龙某某遂下车将被害人黄某甲停放在该处价值人民币9380元的五羊本田摩托车推到饭店对面的巷子里,王某甲用事先携带的十字螺丝刀、刀片将摩托车电门线割断之后启动摩托车,由龙某某驾驶该摩托车、王某甲则驾驶小轿车离开现场。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摩托车追回退还黄某甲。
2020年5月16日16许,被告人王某甲、龙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十字螺丝刀一把、刀片一片、五羊本田牌摩托车一辆等物证;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荔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鸾英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龙某某现羁押于荔浦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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