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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黎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三部刑诉〔2020〕511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61989********,汉族,大专文化,系无证个体经营人员,户籍在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乡**村**号,暂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坊**村出租屋。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乡**村**组**号,暂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号。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311979********,侗族,初中文化,系无证个体经营人员,户籍在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镇**村**组,暂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82********,汉族,小学文化,系无证个体经营人员,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绰号“阿水”,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委**队**号,暂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巷**号。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20日经本院批准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黎某某、吴某某、邱某某、梁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聘请翻译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函告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五名被告人均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王某甲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未经注册商标“HERMES”“MK”权利人爱马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组织他人生产假冒爱马仕、MK牌皮包并销售至境外牟利。其中,被告人黎某某负责采购生产假冒爱马仕、MK牌皮包的原材料、监督假冒品牌皮包的品质;被告人梁某某负责看管仓库,给生产好的假冒品牌皮包挂牌、包装、收发货;被告人吴某某、邱某某分别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号、**村**队**巷**号作坊内生产假冒的爱马仕、MK牌成品皮包。经查,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共生产、销售假冒爱马仕、MK牌皮包5万余个,涉案非法经营数额278万余元。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王某甲、黎某某、吴某某、梁某某被公安民警在各自住所、作坊或者仓库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邱某某主动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0年4月21日、16日,被告人王某甲、梁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分别主动退赃退赔人民币150万元、11万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权利单位及代理人出具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明、真假皮包的对比鉴定等报案材料证实,五名被告人未经“HERMES”“MK”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于上述时间段生产、销售假冒品牌皮包的事实。

2.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处查封扣押涉案物品的情况。

3.**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微信聊天记录等证实,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手机进行数据恢复和固定以及假冒品牌皮包生产销售数量的事实。

4.被告人王某甲、黎某某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王某甲通过银行卡转账向被告人黎某某、吴某某、邱某某支付假冒品牌皮包原材料购买费、加工费的情况。

5.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五名被告人到案的情况。

6.五名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五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7.全国基本人口信息证实,五名被告人的主体身份。

8.随案移送清单证实,涉案财物随案移送法院。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名被告人均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在同一种商标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商标,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黎某某、吴某某、邱某某、梁某某明知王某甲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仍提供原料采购、生产、收发货等帮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均自愿认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应当按照全部犯罪行为予以处罚;被告人黎某某、吴某某、邱某某、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黎某某、吴某某、梁某某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梁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主动退赃退赔,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颖

                                 检察官助理:牛冀群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黎某某、吴某某、邱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392421****。

2.侦查卷宗1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表》五份。

5.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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