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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黎某某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99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30198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4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宜城市,住**镇**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住**街道******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92********,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住**镇**村**屯**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黎某某、黄某某、罗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9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左右,被告人黎某某从王某乙(另案处理)处得知办理营业执照及办理对应对公账户可以卖钱,其先后在本市**镇、**镇等地注册了5家以其为法人代表的空壳公司(东莞市**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科技有限公司),并办理了东莞市**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对公账户,后将营业执照、银行对公账户、U盾、公章、财务章等以1200元一套的价格卖给了王某乙,共计获利4800元。经查,黎某某注册的东莞市**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对公账户涉及多宗电信诈骗案。

2.2018年9月左右,被告人王某甲从王某乙(另案处理)处得知注册营业执照及办理对应对公账户可以卖钱,后在王某乙的带领下提供身份证在本市**镇、**镇等地工商局注册了3家以其为法人代表的空壳公司(东莞市**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贸易有限公司),并办理了东莞市**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对公账户,后将营业执照、银行对公账户、公章、U盾等卖给王某乙,共计获利约1000元。经查,王某甲注册的东莞市**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对公账户涉及多宗电信诈骗案。

3.2019年9月份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被告人王某甲处得知注册营业执照及办理对应对公账户可以卖钱,两人商量好以每套900元的价格交易。后黄某某将身份证提供给王某甲注册了3家空壳公司(东莞市**商贸有限公司、广州**电器店、广州**五金店),并办理了东莞市**商贸有限公司、广州**五金店两家公司的银行对公账户,后将营业执照、银行对公账户、公章、U盾等卖给王某甲,共计获利2400元。后王某甲把上述营业执照、银行对公账户等交给李某某(另案处理)。经查,黄某某注册的东莞市**商贸有限公司、广州**五金店两家公司的银行对公账户在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快进快出等异常资金流水。

4.2019年10月份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在李某某(另案处理)处得知注册营业执照及办理对应对公账户可以卖钱。后罗某某提供身份证给李某某在广州注册了2家空壳公司(广州**百货店、广州**便利店),并办理了相应的银行对公账户,后将营业执照、银行对公账户、公章、U盾等卖给李某某,共计获利1000元。经查,罗某某注册的广州**百货店、广州**便利店的银行对公账户在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快进快出等异常资金流水。

经侦查,公安人员于2020年4月22日凌晨在深圳市宝安区**区**巷**号**房抓获被告人黄某某;于同月24日15时许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区**栋**房抓获被告人王某甲,后在王某甲的带领下在该**区**栋**房抓获被告人黎某某;于同月24日17时许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酒吧门口抓获被告人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黎某某、黄某某、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卷宗等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黎某某、黄某某、罗某某无视国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燕清

2020年9月8日

                                      (院印)

附:

1.王某甲等4名被告人现均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十四册(含光盘十五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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