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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镇**村**组**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9月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2012年8月15日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2014年12月19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6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11日至2019年9月9日;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1月22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2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7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六枝特区岩脚镇**山前被王某乙与袁某某等人殴打,王某甲逃跑,纠集被告人黄某甲等人到开车到六枝特区岩脚镇面条厂门口,与恰好开车在此处的袁某某等人相遇,双方发生打架。王某甲使用钢管、黄某甲使用砍刀打伤袁某某,袁某某拿出卡子刀乱砍,将黄某甲的脸部划伤。经鉴定:袁某某之伤属人体轻伤一级、人体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昕

2020年1月3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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