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30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6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废品收购人员,住安徽省亳州市**区,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村**巷**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7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27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员工,住湖北省秭归县**镇**村**,暂住深圳市福田区***路**号线**营地**。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7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喻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员工,住湖南省长沙市**县,暂住深圳市**村**项目部。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7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于2019年10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重新为其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为废品收购人员,其长期在位于深圳市福田区**路**号隧道旁的**工地上收购废品。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甲与该工地上班的被告人黄某某、喻某某商量将存放在上述工地上的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钢支撑”盗出后卖掉分钱。
2019年7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喻某某让王某甲带人到上述工地盗钢,王某甲就带着三位工人以及一台带有吊臂的自装自卸货车来到上述工地,盗走钢条11.55吨左右,后王某甲将盗窃来的铁块以人民币2300元一吨的价格卖给龙华区大浪的**有限公司,非法获利人民币26560元。后王某甲转账给喻某某人民币12000元非法所得,喻某某转账给黄某某人民币5000元的非法所得。经鉴定,上述被盗钢条价值人民币38250元。
2019年7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让王某甲再次来上述工地,王某甲带着四位工人以及一台带有吊臂的自装自卸货车来到上述工地,伙同黄某某盗窃该工地钢条14.87吨,随后王某甲将盗窃来的铁块以人民币2280元一吨的价格卖给龙湖区大浪**有限公司,非法获利人民币33900元。后王某甲转账给黄某某人民币13000元非法所得,其余的款项被王某甲非法占有。经鉴定,上述被盗钢条价值人民币45000元。
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于2019年7月16日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喻某某于2019年7月16日到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喻某某的身份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李某甲、王某丙、王某丁、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光盘若干。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喻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震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被告人喻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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