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公诉刑诉〔2015〕1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81196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天长市**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住天长市**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4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11956********,汉族,高中文化,原天长市**公司财务科科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住天长市**西路**商住楼。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犯有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4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3月,天长市**公司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等人为使改制后的新公司得益,研究隐匿部分国有资产,将应当作为收入的国有资产记作其它应付款,增加公司负债,减少公司净资产。采取上述方法,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等人共隐匿的国有资产人民币123.159954万元。包括:1.工商银行购买**大厦门面房款39.78万元;2.龚某某购房款15.7585万元;3.郑某某、王某乙购房款3.4296万元;4.徐某某购房款2万元;5.**宿舍张某甲等五人购房款4.107万元;6.**宿舍包某某等四人购房款2.95812万元;7.上海**公司租金20万元;8.库存商品16.664587万元;9.庞某某购房款9万元;10.职工住房公积金3.937947万元;11.蒋某某租金3万元;12.陈某甲购房款2.0242万元;13.天长市**电子公司租金0.5万元。
2004年9月,天长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天长市**公司资产评估报告进行核准时,认为上述13笔记入其他应付款中的卖房款68.03万元,应调增净资产,剩余应付款等55.126654万元被天长市**公司继续隐匿。2004年11月,天长市市属企业深化改革领导组对天长市**公司改制方案审核时,将卖房款68.03万元调增为净资产,所隐匿的国有资产55.126654万元,被改制设立的天长市**有限责任公司无偿接收,成为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等股东的个人资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移送函、任职文件、公司财务明细账、会计凭证、改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公司登记、身份证明等;
2.证人张某乙、庞某某、周某某、戴某某、陈某乙、龚某某、王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在天长市**公司改制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隐瞒债权、虚设债务,将隐匿的国有资产转为职工集体持股的改制后公司所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光恒
2015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现在其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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