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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诉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镇**华城**栋**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镇**村**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街**号**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高邮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高邮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中下旬至7月中下旬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明知林某某(已判决)伙同他人开设QQ 红包群赌博的情况下,向林某某提供避雷抢红包外挂服务,后林某某将该外挂提供给开设QQ 红包群的王某乙(已判决)使用,期间被告人王某甲非法收入19000余元。

2018年7月中下旬至8月中下旬间,被告人黄某某经袁某某(已判决)介绍与王某乙联系,在明知王某乙非法开设QQ红包群供他人赌博的情况下,向王某乙提供避雷抢红包外挂服务,期间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收入41000余元。

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现已退出非法收入19000元;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现已退出非法收入23530元。

1.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基本信息打印件、交易记录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及同案犯王某乙、林某某、袁某某供述和辩解;

3.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扣押笔录及照片;

4.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步勤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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