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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黄某某、王某乙敲诈勒索案)_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87********,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大街****号。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7年4月10日被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07年9月25日被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原判故意毁坏财物罪未执行完的刑期二个月零九天合并后,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犯罪经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西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82********,汉族,大专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镇**村,住河南省西峡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60********,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镇**村,住河南省西峡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黄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王某乙、黄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甲,以网上举报搞掉被害人赵某某的西峡县**镇**村支书职位相要挟,欲向赵某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王某甲通过南阳市长热线、纪检委网站等途径,匿名举报赵某某破坏耕地、破坏水利设施、开办砂场等行为。同年11月1日,赵某某电话联系王某甲,王某甲谎称,有人愿意花15万元钱,让自己搞掉赵某某的村支书职位,赵某某遂表示自己愿意出30万元购买此人身份信息。经双方协商,王某甲同意让赵某某拿出50万元了结此事,并提供一个银行卡号,让赵某某转钱,后王某甲多次通过电话向赵某某催要50万元未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被害人赵某某11月通话记录、被告人王某甲10月、11月份通话记录、举报资料、刑事谅解书、西峡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害人赵某某提供的手机短信截图、市长热线转办通知单及情况说明、西峡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等书证,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及通话录音内容,录音光盘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乙、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的方法索要他人钱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在共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乙、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王某乙、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照青

助理检察员:胡  佳

年四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黄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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