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82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地河南省汝州市**村乡**村**村**号,现住郑东新区**路**号**号楼**单元**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21198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住河南省浚县**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82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住河南省汝州市**镇**村**村**。
以上三人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同年11月5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1月6日由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执行逮捕。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于2019年12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王某甲、李某某于2020年3月31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同年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黄某某、李某某从事个人借贷业务。2018年7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联系到被害人宋某某,并找来出资人孙某某,王某甲与孙某某签订联合出资理财协议,约定王某甲出资10万元、孙某某出资15万元、月息2分获利。后王某甲、黄某某以“行业惯例”为由诱骗宋某某签订借款期限仅有两天的借款合同,扣押宋某某购房合同,后通过循环转账的方式制造款项已经实际交付的假象,其中李某某参与走账。两天后“借款”到期,王某甲、黄某某向郑州高新区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继续以“行业操作惯例”的理由诱骗被害人宋某某到法院签订调解协议,并以服务费、律师费的名义骗取宋某某3.5万元,王某甲、黄某某、李某某三人分得金额不等的好处费。
案发后,黄某某、王某甲均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宋某某、孟某某的陈述;3.辨认笔录;4.借款合同、联合出资理财协议、银行交易明细、民事起诉状、调解协议、查封公告等法律文书、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黄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李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三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文丽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李某某均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某某》3份。
4. 调查评估意见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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