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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鲍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73********,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初中文化务农,现住长丰县****。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鲍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62********,汉族 ,安徽省长丰县人,初中文化,务工,现住长丰县**镇**路。被告人鲍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鲍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2020年1月14日、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9日至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王某甲因在鲍某某工地上干活摔伤,致右内外踝骨折伴移位,在长丰县甄庙医院住院治疗,医药费总额10016.3元。根据政策规定,涉及第三方责任,按规定不能报销,但王某甲伙同鲍某某谎称王某甲系自己在家干活摔伤,从县医保中心申请报销3498.5元,并打入王某甲存折帐户;2018年4月6日至4月11日,王某甲在长丰县甄庙医院实施二次手术(内固定取出术),医药费总额3275元,且未向医院提供第三方责任说明,出院时直接兑付基本医保报销2620元。王某甲和鲍某某两次累计骗保6118.5元。

2019年7月8日,王某甲、鲍某某将骗取医保基金的6118.50元,以银行转账的形式,退还给长丰县医保局医保基金中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文件、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  涛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鲍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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