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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高某甲非法拘禁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东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8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号,系张家口市桥东区**局正式职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5月14日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窝藏、包庇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日经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住张家口市康保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2020年2月10日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20年3月2日经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高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5日10时许,王某乙、张某甲夫妇按约定与王某丙到张家口市桥东区**小区内**办公楼解决债务纠纷。王某丙派公司张某乙、马某某与王某乙、张某甲夫妇核对账目,双方并未就债务数额问题达成一致。当日10时50分,王某甲(王某丙之弟)叫来胡某某、李某甲,李某甲叫来高某甲,让三人听从王某丙安排,帮助解决王某乙夫妇与王某丙因要账,贴大字报产生的矛盾。到达该公司后,王某甲因事离开,三人进入**公司。11时15分许,罗某某召集邢某某、常某某、殷某甲、李某乙等9人到达该公司。因王某丙怀疑2017年1月22日在**外墙、 门窗等处张贴大量“大字报”一事系王某乙夫妇所为,遂召集上述人员到公司二楼王某丙办公室内谋划“解决”双方债务及落实张贴“大字报”事宜。11时20分许,受王某丙、罗某某指派,邢某某带领高某甲、乔某某、孙某某、李某丙、胡某某、李某甲、金某某、殷某甲、常某某、高某甲等人将一楼“小雅间”内正在对账的王某乙、张某甲夫妇二人,以拉拽的方式强行带至二楼董事长办公室里屋进行控制。后接到邢某某通知的犯罪嫌疑人李某丁、田某某、崔某某、殷某乙先后赶到二楼现场。张某乙按照王某丙指示,草拟关于王某乙夫妇张贴“大字报”进行赔偿事宜的承诺书,让王某乙夫妇在承诺书上签字。因二人拒绝签字,罗某某、邢某某、常某某、李某丁等人对王某乙、张某甲夫妇进行恐吓、殴打,由于王某乙不停喊叫被邢某某拉拽至**公司二楼高尔夫球室内,邢某某、高某甲、孙某某、常某某、李某甲、高某甲等人对王某乙实施威胁、灌水行为。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乙、马某某先后让赵某某、高某乙二人删除案发时监控设备已录制的视频监控内容,并关闭监控设备,当日14时许,邢某某等多名犯罪嫌疑人先后离开现场,邢某某安排高某甲、孙某某、乔某某、李某丙分别对王某乙、张某甲二人进行看管,李某甲、高某甲也在二楼现场参与看管事宜。期间,王某甲到达**公司,向李某甲了解了案发情况,随即离开。当日晚19时许,王某乙趁看管人员不备,摔碎桌上一玻璃水杯割腕,马某某、高某甲、孙某某等人对王某乙伤口进行包扎救治。21时许,李某丁返回现场带领高某甲、乔某某、李某丙、孙某某用透明胶带,将张某甲、王某乙二人分别捆绑双手、双脚、嘴部、眼部,由李某丁驾驶被害人汽车,高某甲、乔某某、李某丙、孙某某负责看管,将王某乙夫妇二人连车带人丢弃至张家口市桥西区赐儿山附近路旁,李某丁指挥高某甲将王某乙、张某甲二人手部的胶带纸部分松开后,五人逃离现场。王某乙夫妇被带离现场后,李某甲、高某甲离开**公司,与王某甲碰面后,王某甲给高某甲现金1000元。

2017年5月份,在李某甲、胡某某到案前,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召集高某甲、李某甲、胡某某等三人串供,编造案发当天到**公司找王某甲吃饭情节。王某甲明知高某甲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自2017年8月至2018年10月间,仍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为高某甲提供资金帮助1.5万余元,另通过李某甲给高某甲部分钱款,李某甲未给。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王某甲、高某甲的手机;

2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高某甲、王某甲基本信息、到案经过、高某甲微信账单、李某戊支付宝信用卡还款记录、李某戊微信账单、李某甲的支付宝收款记录、李某甲与王某甲的银行卡转账收款记录、李某甲微信账单、公安机关办案说明、李某甲银行卡交易流水、李某戊银行卡交易流水、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

3证人李某戊、许某某、樊某某、贾某某、同案犯胡某某、李某甲、高某甲、孙某某、邢某某、李某丁等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乙、张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甲、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王某乙辨认高某甲等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7、电子数据:**公司内部监控视频、李某甲、高某甲、王某甲手机恢复数据。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高某甲同李某甲、胡某某一起实施了抢夺被害人夫妇手机、给王某乙灌水等侮辱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作为召集李某甲、胡某某、高某甲的组织者,事先要求三人帮助处理其姐王某丙与王某乙债权债务纠纷问题,听其姐安排,对事情发展本身存在默许即间接故意。另其在案发后,与李某甲、胡某某予以串供,并在李某甲、胡某某被捕、高某甲被上网追逃的情况下,仍然给高某甲经济资助,帮助其逃避侦查,构成非法拘禁的共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高某甲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冬梅

检察官助理:王  磊

(院印)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甲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红旗路派出所取保候审,住址:张家口市桥东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光盘19张,手机两部,U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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