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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高某甲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58********,汉族,初中文化,退休,住本市杨某某**路**弄**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凤台县**镇**楼村**庄554,暂住本市杨某某**路**号**室。2013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8月13日、8月31日、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起,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在其居住的本市杨某某**路**弄**号**室开设“百家乐”赌博场所。被告人高某甲及金某某(另案处理)受雇至该赌博场所工作,其中高某甲主要负责“接和”及机动操盘,金某某负责操盘、结算赌资等。

2020年5月7日22时许,民警至上址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王某甲、高某甲及参赌人员严某某、陶某某,查获涉赌电脑一台、多部手机及现金人民币15,430元。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查,2020年5月4日至案发,涉案“百家乐”赌博账号的赌资为人民币56,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严某某、陶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5月7日22时许,两人在本市杨某某**路**弄**号**室进行百家乐赌博时被民警查获,并指认被告人王某甲是赌场老板、被告人高某甲是当日操盘手。

2.证人高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5月7日17时30分许,其跟随被告人高某甲至本市杨某某**路**弄**号**室的百家乐赌场,当日高某甲在该赌场内负责操盘。

3.证人项某某的证言、《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证实其是本市杨某某**路**弄**号**室的产权人。2020年4月下旬起,其妻即被告人王某甲与他人合伙在居住的本市杨某某**路**弄**号**室内开设百家乐赌场,王某甲平时负责开门和招呼赌客。

4.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某甲居住的本市杨某某**路**弄**号**室内有百家乐赌场,该赌场有两名男操盘手。2020年5月7日22时许,其至上址找王某甲时,民警正在进行检查。被告人王某甲是该百家乐赌场的老板;被告人高某甲是操盘手之一。

5.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相关照片,证实2020年5月7日22时许,民警依法对本市杨某某**路**弄**号**室进行检查,当场抓获赌场工作人员王某甲、高某甲及参赌人员严某某、陶某某,同时查获用于百家乐赌博的电脑1台、涉案手机多部、配钞、赌资共计人民币15,430元,上述财物分别被保全或收缴。

6.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取笔录、微信聊天截图,证实被告人高某甲与金某某(微信昵称:金生念你)等人的聊天记录。

7.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取笔录、涉案百家乐赌博网站界面截图、投注额截图照片等,证实2020年5月4日至2020年5月7日被查获,涉案“百家乐”赌博账号的投注金额为人民币56,000余元。

8.现场照片,证实涉案百家乐赌场的概貌。

9.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严某某、陶某某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

10.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及证人邢某某、王某乙的证言,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王某甲、高某甲的到案情况。

11.另案处理的同案犯金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5月4日起,其受雇至本市杨某某**路**弄**号**室的百家乐赌场负责操盘;被告人王某甲是该百家乐赌场老板,被告人高某甲负责“接和”。

12.被告人王某甲、高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高某甲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是主犯。被告人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高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高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潘洁敏

检察官助理  宁凤麟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高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秦仁伟,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高某甲的辩护人陈心俊,上海市劉和王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由上海市杨某某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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