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康振华,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7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附近平房,系无业。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6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附近平房,系无业。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达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我院批准由达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地**酒店**室,系无业。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达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我院批准由达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高某某等3人涉嫌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10日,被告人康振华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向王某甲贩卖毒品安钠咖一块计54.45克。
2、2018年7月27日,被告人康振华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向王某甲贩卖毒品安钠咖一块计40克。
3、2018年10月18日,被告人康振华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向王某甲贩卖毒品安钠咖一块计40克。
4、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康振华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向王某甲贩卖毒品安钠咖一块计40克。
5、2018年10月27日,被告人康振华在达旗树林召镇向王某甲贩卖毒品安钠咖一块计40克。
6、2018年11月4日,被告人康振华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向王某甲贩卖毒品安钠咖一块计40克。
7、2018年12月16日,被告人康振华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向王某甲贩卖毒品安钠咖一块计40克。
8.2019年2月8日,被告人康振华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向王某甲贩卖毒品安钠咖一块计54.45克。
9、2019年4月2日,被告人康振华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向王某甲贩卖毒品安钠咖9块计360克。
10、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康振华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向王某甲贩卖毒品安钠咖2块计80克。
11、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康振华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向王某甲贩卖毒品安钠咖6块计240克。
12、2019年8月2日,被告人康振华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向王某甲贩卖毒品安钠咖5块计200克。
13、2019年8月3日,被告人康振华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向王某甲贩卖毒品安钠咖1块计40克。
14、2019年8月5日,被告人康振华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向王某甲贩卖毒品安钠咖一块计54.45克。
15、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康振华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向王某甲贩卖毒品安钠咖一块计54.45克。
16、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康振华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向王某甲贩卖毒品安钠咖一块计54.45克。
17、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康振华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向王某甲贩卖毒品安钠咖1块计40克。
18、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康振华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向王某甲贩卖毒品安钠咖1块计40克。
19、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康振华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向王某甲贩卖毒品安钠咖1块计40克。
20、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康振华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向王某甲贩卖毒品安钠咖一块计54.45克。
21、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康振华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向王某甲贩卖毒品安钠咖一块计40克。
22、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康振华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向王某甲贩卖毒品安钠咖一块计54.45克。
23、2019年冬天,被告人康振华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向王某甲贩卖毒品咖啡因500克。
24、2020年1月4日,被告人康振华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向王某甲贩卖毒品安钠咖三块计120克。
25、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康振华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向王某甲贩卖毒品安钠咖一块计54.45克。
26、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康振华在达旗树林召镇向王某甲贩卖毒品安钠咖二块计108.9克。
27、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康振华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向王某甲贩卖毒品安钠咖二块计108.9克。
28、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康振华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向王某甲贩卖毒品安钠咖一块计54.45克。
29、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康振华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向王某甲贩卖毒品安钠咖一块计54.45克。
30、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康振华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向王某甲贩卖毒品安钠咖一块计54.45克。
31、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康振华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向王某甲贩卖毒品安钠咖十块计544.5克。
32、2020年的一天,被告人康振华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向杨某某贩卖毒品安钠咖一块计54.45克。
33、2020年7月份,被告人康振华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向魏某某、王某乙贩卖毒品安钠咖各一块共计108.9克。
34、2019年冬天,被告人王某甲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向高某某贩卖毒品安钠咖一块计40克。
35、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高某某共同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向刘某某贩卖毒品安钠咖一块计54.45克。
36、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高某某共同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向张某某贩卖毒品安钠咖一块计54.45克。
37、2020年8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高某某共同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向张某某贩卖毒品安钠咖液体三矿泉水桶共计1774.5克。
38、2020年8月9日从被告人康振华处扣押毒品安钠咖33块共计1796.8克;罂粟壳76.65克。
39、2020年8月9日从被告人王某甲处扣押毒品安钠咖1块共计56克;安钠咖液体8瓶康师傅矿泉水装(500ml)共计4748克,咖啡因10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等笔录;5、书证;6、物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振华、王某甲、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振华、王某甲、高某某明知是毒品安钠咖而向他人贩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高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康振华、王某甲、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媛
检察官:王宏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高某某现羁押于达拉特旗看守所;被告人康振华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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