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二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21976********,汉族,初中文化,原**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住通化市东昌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1986********,满族,初中文化,**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住通化市东昌区**城**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21988********,汉族,大专文化,原**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住通化市东昌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高某某、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5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高某某、许某某驾驶一辆厢货车途经途经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时,经过合谋,盗窃**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位于铁厂镇红星宾馆附近一胡同内的通讯电缆线300米,销赃所得赃款1230元已被三人挥霍。经通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涉案的通讯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530元。被告人王某甲、高某某、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询单、丢失电缆材料明细说明、扣押清单等;
2.证人王某乙、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高某某、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通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视频;
7.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高某某、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高某某、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甲、高某某、许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曲昌文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高某某、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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