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84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51981********,汉族,小学肄业,出生地河北省邢台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北京市顺义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村**胡同**号,现住户籍地。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08年12月19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赌博,于2013年8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因疫情防控需要于2020年6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8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马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晚至1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马某甲在北京市顺义区**镇**村马某甲的养殖地,组织李某甲、李某乙、马某乙、申某某等人以“推筒子”方式进行赌博。现场共起获赌资人民币59000元。
被告人王某甲、马某甲于2020年6月18日被抓获;涉案赌资已被扣押并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话查询记录、户籍证明、照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侯某某、刘某某、陈某某、李某乙、申某某、李某甲、马某乙、王某丙、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马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马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马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马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晴
检察官助理:冯帅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马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3.侦查卷宗7册(内含光盘19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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