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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颜某某等协助组织卖淫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11231974********,汉族,初中文化,**菜馆厨师,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新村**村**幢**室。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9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颜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11231978********,汉族,小学文化,出租车司机,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村**幢**室。被告人颜某某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9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睢宁县,身份证号码3203241992********,汉族,中专文化,**司机,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镇**村**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9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游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身份证号码350783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建瓯市**镇**大街**号(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镇**坑**号)。被告人游某甲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9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甲、赵某某、颜某某、王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9月间,苏某甲(已判刑)招募卖淫女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等多人到南京从事卖淫活动,并安排部分卖淫女集中住宿在其租赁的南京市秦淮区**荟**室。同时,苏某甲招募王某乙、罗某某、杨某甲、杨某乙、蒋某某(均已判刑)等人担任键盘手,将微信号虚拟定位在南京市各大酒店宾馆附近对外招嫖,然后苏某甲、苏某乙(已判刑)根据上述键盘手提供的嫖客信息安排卖淫女上门提供性服务(价格为500至1600元不等)。苏某甲还专门招聘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颜某某等人负责接送卖淫女。苏某甲规定卖淫女分得嫖资的40%,键盘手分得嫖资的40%-45%,自己分得嫖资的15%-20%。其中,王某乙、黄某某(已判刑)组织键盘手游某乙、汤某某(均已判刑)和被告人游某甲等人集中住在福建省建瓯市**路**号**苑**幢**室对外招嫖,并规定被告人游某甲等人提成嫖资金额的10%

    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游某甲、赵某某被抓获归案。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归案。归案后,上述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颜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苏某甲、王某乙、游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颜某某、赵某某、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出具的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颜某某、赵某某、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颜某某、赵某某、游某甲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颜某某、赵某某、游某甲分别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游某甲在协助组织卖淫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颜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被告人王某甲、颜某某、赵某某、游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薛萍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颜某某、赵某某、游某甲均取保候审于住地(联系方式:1825206****、1381399****、1820517****、13960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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