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90********,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费县人,农民,住费县**镇**村**号。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平邑县公安局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平邑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颜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01197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农民,住临沂市兰山区**村**号。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平邑县公安局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平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颜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颜某某伙同孔某德(在逃)三人商定通过处置废物的方法盈利,因为无处置废物的能力,孔某德以合作为名,获得了费县探沂宏基新型建材厂的营业执照和环评报告。2019年5月,被告人王某甲通过微信联系到淄博人王某乙和郭帆,双方商定处置固体废物事宜。王某乙、郭某、宋某儒(均另案处理)利用自己成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先后与淄博飞源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昌邑海能化学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博汇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一般固体废物处置合同。王某乙、郭某等人将联系的污泥交给被告人王某甲处置,被告人王某甲安排司机将污泥拉出,被告人颜某某负责将运输污泥的车辆带到平邑县仲村镇,直接将污泥倾倒在平邑县仲村镇刘某民(在逃)联系的地里进行掩埋。经查实,被告人王某甲、颜某某非法获得处置费四十余万元。经山东蓝城分析测试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所倾倒的污染中金属锌超过国家标准,属于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
被告人王某甲和孔某德还通过网络配货等方式,通过江苏的董荣亮(在逃),从浙江、江苏等地运输大量工业垃圾,被告人颜某某负责将运输工业垃圾的车辆带到平邑县仲村镇,直接倾倒在刘超民联系的地里,严重污染环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视听资料;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王某乙、刘效勇等人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王某甲、颜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颜某某非法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是从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志永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颜某某现押于平邑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
3、电子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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