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检刑一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68********,初中文化,农民,住滨海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顾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63********,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滨海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64********,高中文化,党员,现任**镇**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乡镇人大代表,住滨海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高某甲,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62********,高中文化,无业,住滨海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84********,小学文化,无业,住滨海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顾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84********,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滨海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滨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顾某甲、李某某、高某甲、刘某某、顾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顾某甲、李某某、高某甲、刘某某、顾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7日18时许,高某乙骑电动自行车与被告人高某甲在滨海县**镇**村境内**路**桥西侧路段处发生碰撞,致二人不同程度受伤。高某乙的丈夫被告人王某甲便请时任冯庄村主任的被告人李某某和高某甲家人协商,让其隐瞒交通事故的事实,欲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用。被告人李某某亦从中斡旋,让高某甲丈夫被告人顾某甲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骗取相关报销费用。次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滨海县人民医院同被告人顾某甲、高某甲及顾某甲次媳刘某某等人协商,请高某甲撒谎称自己跌倒致伤,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在顾某甲、高某甲、刘某某同意后,高某甲随后在医生调查时自称是自己跌倒致伤。顾某甲安排被告人刘某某持《参合居民外伤原因调查表》找村卫生室工作人员王某乙签字审核,并对王某乙谎称高某甲是自己跌倒致伤,骗取王某乙签字。被告人李某某明知高某甲是交通事故致伤,仍在《参合居民外伤原因调查表》患者或家属自述栏代顾某甲签注高某甲是散步摔伤,并代为签名,且在村委会意见栏签署情况属实。在完成《参合居民外伤原因调查表》相关程序后,被告人顾某甲又安排其长子被告人顾某乙持相关手续到滨海县人民医院报销、骗取医疗保险报销费用二万元。被告人王某甲在高某甲住院期间,另支付三万元医疗费。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顾某甲、李某某、高某甲、刘某某、顾某乙均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滨海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顾某甲、李某某、高某甲、刘某某、顾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顾某甲、李某某、高某甲、刘某某、顾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医疗保险费用,数额较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的犯罪事实属于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王某甲、顾某甲、李某某、高某甲、刘某某、顾某乙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建文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顾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顾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滨海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5. **镇人民政府及**镇**村居民委员会证明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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