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庭审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楼**门**号,现住该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怀柔分局逮捕,因患****于2020年2月26日被怀柔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21967********,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镇**村**组**号,现住该处。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2日被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传唤,次日转刑事拘留,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怀柔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刘莹律师和被害人杨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2月1日、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3月2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25日至2020年5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告人陈某某以把内蒙古土石方工程承包给杨某某,需要招待领导为由,分多次从被害人杨某某处骗取人民币合计189200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7月11日18时许,在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医院急诊楼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9月16日17时许,在北京市丰台区优筑小区被民警抓获。
2019年3月20日至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王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批退给杨某某钱款合计58****;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王某甲通过韩某某账户退款人民币118000元,现已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马某某、程某某、韩某某、石某某证言;4.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怀柔分局出具的工作说明及调取转账账单、主体信息、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借记卡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香榭舍公寓报表及流水、通辽市水务局提供的2018年通辽市在建水库情况、情况说明;5.电子数据:手机恢复数据;6.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前科劣迹材料、工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玉柱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15册及光盘6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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