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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陈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为重庆市垫江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垫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5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为贵州省余庆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陈某某通过网上购买QQ号冒充派单人员和客服人员实施刷单诈骗。首先通过引流人员让被害人添加派单人员QQ号,随后诱导骗取被害人钱财,若被害人要求退款,派单人员就让被害人添加客服QQ号退款,客服人员继续以退款账户要充值一定的金额才能退款等理由的方式诈骗被害人。被告人王某甲和陈某某通过微信群寻找二维码收款人(具体身份不详)收取诈骗款,诈骗成功后再向引流人员、二维码收款人按照比例提成。被告人王某甲实施诈骗5次,诈骗人民币47231元,被告人陈某某实施诈骗2次,诈骗人民币869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诈骗钱某某人民币4800元;

2.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陈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诈骗兰某某人民币3898元;

3.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王某甲通过上述方式诈骗

刘某某人民币24796元;

4.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王某甲通过上述方式诈骗王某乙人民币2796元;

5.2020年4月2日,被告人王某甲通过上述方式诈骗熊某某人民币10945元;

6.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王某甲通过上述方式诈骗王某丙人民币4796元。

同时查明,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北碚区公安分局朝阳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5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贵州省余庆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向公安机关退回赃款人民币8000元,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的父亲王某丁向公安机关退赔人民币30000元,公安机关已发还给被害人,被害人均对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微信和支付宝交易截图、发还情况说明、退款转账截图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王某乙、熊某某、王某丙、钱某某、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支付宝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王某甲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琳浩

                                               检察官助理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活页材料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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