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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陈某某等4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公诉刑诉〔2019〕3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11973********,回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11968********,回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李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11958********,回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王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11968********,回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区**新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察右中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专业合作社、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李某某、王某乙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1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王某乙、李某某在察右中旗科布尔镇大马库联村南毕家地非法开垦林地17.41亩,并在开垦的林地上种植油菜籽。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王某乙、李某某占用察右中旗科布尔镇大马库联村南毕家地林地总面积17.41亩;其中:灌木林地面积17.01亩,森林类别为地方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为Ⅲ级;乔木林地面积0. 40亩,森林类别为国家级一级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为Ⅲ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说明、抓获经过、营业执照、企业档案登记资料、智峰林木草业专业合作社工商注册资料、林业局出具的林地证明;

2.证人陈某某、蔡某甲、王某丙、蔡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王某乙、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呼和浩特市信华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关于察右中旗科布尔镇大马库联村南毕家地毁林开垦调查报告;

5.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李某某、王某乙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察右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海军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王某乙、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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