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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镇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号。2002年5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3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及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中旬至3月24日间,被告人王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在镇海区蛟川街道万润农场、贵安南路拆迁房、庄市明星湾附近田里等地开设赌场,雇佣被告人陈某某和阮某某(另案处理)为桌角,招揽张某某、王某乙等人以硬牌九方式进行赌博。期间,赌场抽头获利人民币11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参与开设赌场期间,赌场抽头获利人民币11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扣押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

2.证人姜某某、张某某、王某乙、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及同案人阮某某、叶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王某甲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裘婧倩

助理检察员:乌唯君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镇海区看守所。

2.公安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二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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