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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钱某某等6人聚众斗殴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宝检公诉刑诉〔2019〕9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8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住天津市宝坻区**镇**街**排**号。2018年7月1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住天津市宝坻区**镇**村**排**号。2018年7月1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88********,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住天津市宝坻区**镇**村**排**号。2018年7月1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住天津市宝坻区**镇**村**排**号。2010年11月1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1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曾用名:王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88********,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住天津市宝坻区**镇**路**号。2018年7月1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8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住天津市宝坻区**镇**村**排**号。2018年7月1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钱某某、宋某某、赵某某、王某乙、张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退回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补充侦查,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于2018年12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7日、2019年1月2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5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因天津金速达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者艾某甲拒绝向其转让货物运输业务,与艾某甲、艾某乙产生矛盾。后王某甲为泄私愤,纠集钱某某、宋某某、赵某某,宋某某纠集王某乙、张某某来到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岳家庄村天津金速达物流有限公司将艾某乙、艾某甲、王某丁打伤。经鉴定,艾某乙左侧鼻骨骨折合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情况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钱某某、赵某某、王某乙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宋某某、张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艾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钱某某、宋某某、赵某某、王某乙、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钱某某、宋某某、赵某某、王某乙、张某某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钱某某、宋某某、赵某某、王某乙、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伟

2019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钱某某、宋某某、赵某某、王某乙现均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张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3册;

3、量刑建议书18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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