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1〕Z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12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奉节县**街道**小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甲(别名郭某乙),女,1983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1225198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奉节县**街道**小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郭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郭某甲通过在“皮皮麻将”APP上建立亲友圈组织他人以打“成都麻将”的方式在网上赌博,约定每分代表2元或5元,并利用“闲聊”APP建立名为“伍圆圆皮皮”的好友群作为赌资结算平台,并让郭某丙(另案处理)帮忙邀约参赌人员进群赌博。以每局收取3元或5元“房费”的形式进行抽头,共计抽头渔利24万余元。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郭某甲、王某甲在其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村**栋**室的租住房内被办案民警抓获。
2020年6月5,被告人王某甲、郭某甲缴纳案件暂扣款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照片;
2.到案经过、部分参赌人员赌资核查表、情况说明、资金结算票据、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胡某某、谢某某、王某乙、向某某、邓某某、靳某某、卢某某、周某甲、李某甲、钟某某、杨某某、李某乙、郑某某、张某甲、黄某某、王某丙、唐某某、张某乙、周某乙、周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扣押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6.赌资结算平台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郭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共计抽头渔利24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郭某甲共同故意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王某甲、郭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郭某甲有退赃行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和平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郭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奉节县**街道**小区**,联系电话1581443****、1857565****;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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