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泉院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4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北京市**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住北京市朝阳区**里**号楼**号。于2019年6月2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北京站派出所民警抓获,次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绰号四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2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街**号楼**单元**楼**户。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0年9月10日被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2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9月4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21989********,蒙古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巷**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海某某(绰号小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51996********,蒙古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恒(绰号黄毛),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呼和浩特**监狱服刑犯,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8年4月4日至2021年4月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晟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9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奇某某(别名春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71990********,蒙古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广场**座**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0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镇**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5199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路**号院**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郭某某、腾某某、海某某、梁恒、赵某某、奇某某、何某某、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23日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23日至2019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告人郭某某电话联系约定由郭某某出面替王某甲向被害人王某乙讨要欠款,并承诺给予郭某某报酬。2018年2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将被害人王某乙约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宾馆见面,商讨还款事宜,因没有谈妥,王某甲将事先约定替他讨要欠款的郭某某叫至**宾馆,并让郭某某多叫几个人向王某乙讨要欠款,并承诺给予郭某某报酬,后返回北京市。被告人郭某某雇用被告人腾某某、海某某、梁恒、赵某某、奇某某、何某某、周某某等人轮流看管被害人王某乙。被告人郭某某负责指挥、收账、发放酬劳并将情况通过微信或者电话向王某甲汇报,被告人腾某某负责联络人手及白天看管王某乙,被告人海某某、赵某某主要负责开车接送人员,被告人梁恒、何某某负责晚上在宾馆看管王某乙,被告人周某某、奇某某负责白天看管王某乙。从2月6日至2月14日被告人郭某某、腾某某等八人二十四小时不间断轮流看护、跟随王某乙,限制其人身自由,与王某乙同吃同住。期间,被告人郭某某索要欠款后先后分给腾某某、海某某、赵某某、梁恒、奇某某、何某某、周某某每人贰仟到叁仟伍佰元不等的酬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郭某某、腾某某、海某某、梁恒、赵某某、奇某某、何某某、周某某,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九名被告人系共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九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恒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荣
2020年1月3日
附:
1、九名被告人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侦查卷宗伍册,电子卷宗壹册(光盘拾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玖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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