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131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 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51968********,汉族,出生地为山东省滨州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沾化县**镇**村**号,住址地为河北省唐山市**区**庄**出租屋 。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31981********,汉族,出生地为吉林省四平市,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街**,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号楼**单元**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7月17日以被告人王某甲、邹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同案人谭某某伙同龚某某、王某乙、冯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召集多人非法创立中华全国**创业协会,由谭某某担任会长,下设十多个团队发展成上万名会员,每个团设团长、副团长、总统计、统计、团教导员、团督察等职务,以大团、小团、大队、小队等进行层级管理,租用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街**号**房作为办事处,在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虚构各种“民族资产解冻”和国家“精准扶贫”项目,以每个会员将来会获得巨额扶贫款项为诱饵,将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拉进微信群进行非法集资,由团队各级统计收钱并逐级上交总会。
同案人刘某某(另案处理)任中华全国**创业协会25团的团长,被告人王某甲统计,被告人邹某某任统计,同案人关某某、单某某(均另案处理)分别任教导员、总督察,分别负责25团非法集资项目的宣传和消息层层转发、非法集资款项的收取、上交以及会员微信群的建立和管理。经司法会计鉴定:25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金额合计人民币502,660.90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3月14日在河北省唐山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被告人邹某某于2019年3月22日在吉林省四平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投资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宝珠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被告人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
2、本案卷宗材料10 册,光盘16张。
3、缴获作案工具手机、电脑、银行卡、笔记本等(详见扣押清单),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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