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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赵某甲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4********,汉族,初中,务工,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村,曾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7日被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2016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铜山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铜山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7********,汉族,小学,务工,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与他人交错结伙,先后到徐州市铜山区何桥镇、徐州市丰县、徐州市贾汪区、山东省枣庄市等地,以交10元购买预订卡,凭卡交200元,领取电热锅或料理机或电热锅和料理机,后返还交款,而实际不予返还的形式,骗取他人钱财,具体如下:

1.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来到徐州市丰县**镇**村,骗取李某甲领取一个电热锅。 

2.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来到徐州市丰县**镇**村,骗取殷某某领取一个电热锅。 

3.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来到徐州市丰县**镇**村,骗取邓某甲领取一个电热锅。 

4.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来到徐州市丰县**镇**村,骗取乔某某领取一个电热锅。 

5.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来到徐州市丰县**镇**村,骗取李某乙领取一个料理机。 

6.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来到徐州市丰县**镇**村,骗取王某乙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涉案价值410元 

7.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来到丰县**镇**村,骗取邓某乙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涉案价值410元 

8.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来到徐州市丰县**镇**村,骗取翟某某领取一个料理机。 

9.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来到徐州市丰县**镇**村,骗取李某丙领取一个电热锅。 

10.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来到徐州市丰县**镇**村,骗取胡某某领取一个电热锅。 

11.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来到徐州市丰县**镇**村,骗取丁某某领取一个电热锅。 

12.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来到徐州市丰县**镇**村,骗取黄某某领取一个电热锅。 

13.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徐州市贾汪区**镇**村,骗取杜某某领取一个料理机。 

14.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徐州市贾汪区**镇**村,骗取庞某甲领取一个料理机。 

15.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徐州市贾汪区**镇**村,骗取鹿某甲领取一个料理机。 

16.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徐州市贾汪区**镇**村,骗取王某丙领取一个料理机。 

17.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徐州市贾汪区**镇**村,骗取庞某乙领取一个料理机。 

18.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徐州市贾汪区**镇**村,骗取庞某丙领取一个料理机。 

19.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徐州市贾汪区**镇**村,骗取庞某丁领取一个料理机。 

20.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徐州市贾汪区**镇**村,骗取鹿某乙领取一个料理机。 

21.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徐州市贾汪区**镇**村,骗取鹿某丙领取一个料理机。 

22.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徐州市贾汪区**镇**村,骗取庞某戊领取一个料理机。 

23.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骗取张某甲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24.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骗取闵某某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25.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微山县**镇**村,骗取李某丁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26.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徽山县**镇**村,骗取班某某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27.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微山县**镇**村,骗取朱某甲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28.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微山县**镇**村,骗取王某丁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29.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微山县**镇**村,骗取李某戊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30.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微山县**镇**村,骗取朱某乙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31.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微山县**镇**村,骗取马某甲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32.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微山县**镇**村,骗取马某乙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33.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微山县**镇**村,骗取吕某某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34.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微山县**镇**村,骗取朱某丙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35.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微山县**镇**村,骗取王某戊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36.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微山县**镇**村,骗取王某己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37.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微山县**镇**村,骗取邹某某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38.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微山县**镇**村,骗取彦某某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39.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微山县**镇**村,骗取吴某甲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40.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微山县**镇**村,骗取崔某某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41.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微山县**镇**村,骗取朱某丙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42.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微山县**镇**村,骗取杨某甲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43.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微山县**镇**村,骗取肖某某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44.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微山县**镇**村,骗取刘某甲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45.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骗取宗某某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46.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骗取秦某某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47.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骗取韩某某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48.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骗取郝某某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49.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骗取张某乙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50.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骗取刘某乙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51.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骗取杨某乙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52.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骗取刘某丙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53.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骗取马某甲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54.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骗取高某某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55.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骗取王某庚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56.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骗取孟某甲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57.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骗取孟某乙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58.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镇**村,骗取王某辛领取一个电热锅。 

59.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镇**村,骗取王某壬领取一个料理机。 

60.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镇**村,骗取王某癸领取一个料理机。 

61.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镇**村,骗取吴某乙领取一个电热锅。 

62.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镇**村,骗取范某某领取一个电热锅。 

63.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镇**村,骗取王某子领取一个料理机。 

64.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镇**村,骗取王某丑领取一个电热锅。 

65.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镇**村,骗取赵某已领取一个料理机。 

66. 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镇**村,骗取王某寅领取一个电热锅。

67.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镇**村,骗取张某丙领取一个料理机。 

68.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镇**村,骗取孙某某领取一个电热锅。 

69.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镇**村,骗取张某丁领取一个电热锅。 

70.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镇**村,骗取王某卯领取一个料理机。 

71.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镇**村,骗取张某戊领取一个电热锅。 

72.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镇**村,骗取张某己领取一个电热锅。 

73.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镇**村,骗取杨某丙领取一个料理机。 

74.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骗取马某乙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75.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骗取程某某领取一个电热锅。 

76.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骗取朱某丁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77.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骗取赵某丙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78.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骗取祝某某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79.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骗取赵某丁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80.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村,骗取周某某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81.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村,骗取雷某某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82.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村,骗取王某辰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83.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村,骗取王某巳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84.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镇**村,骗取张某庚领取一个电热锅。

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庚等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卓

2020110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铜山区看守所、赵某甲现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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