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甲,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7********,汉族,小学,务工,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与他人交错结伙,先后到徐州市铜山区何桥镇、徐州市丰县、徐州市贾汪区、山东省枣庄市等地,以交10元购买预订卡,凭卡交200元,领取电热锅或料理机或电热锅和料理机,后返还交款,而实际不予返还的形式,骗取他人钱财,具体如下:
1.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来到徐州市丰县**镇**村,骗取李某甲领取一个电热锅。
2.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来到徐州市丰县**镇**村,骗取殷某某领取一个电热锅。
3.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来到徐州市丰县**镇**村,骗取邓某甲领取一个电热锅。
4.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来到徐州市丰县**镇**村,骗取乔某某领取一个电热锅。
5.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来到徐州市丰县**镇**村,骗取李某乙领取一个料理机。
6.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来到徐州市丰县**镇**村,骗取王某乙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涉案价值410元
7.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来到丰县**镇**村,骗取邓某乙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涉案价值410元
8.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来到徐州市丰县**镇**村,骗取翟某某领取一个料理机。
9.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来到徐州市丰县**镇**村,骗取李某丙领取一个电热锅。
10.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来到徐州市丰县**镇**村,骗取胡某某领取一个电热锅。
11.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来到徐州市丰县**镇**村,骗取丁某某领取一个电热锅。
12.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来到徐州市丰县**镇**村,骗取黄某某领取一个电热锅。
13.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徐州市贾汪区**镇**村,骗取杜某某领取一个料理机。
14.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徐州市贾汪区**镇**村,骗取庞某甲领取一个料理机。
15.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徐州市贾汪区**镇**村,骗取鹿某甲领取一个料理机。
16.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徐州市贾汪区**镇**村,骗取王某丙领取一个料理机。
17.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徐州市贾汪区**镇**村,骗取庞某乙领取一个料理机。
18.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徐州市贾汪区**镇**村,骗取庞某丙领取一个料理机。
19.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徐州市贾汪区**镇**村,骗取庞某丁领取一个料理机。
20.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徐州市贾汪区**镇**村,骗取鹿某乙领取一个料理机。
21.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徐州市贾汪区**镇**村,骗取鹿某丙领取一个料理机。
22.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徐州市贾汪区**镇**村,骗取庞某戊领取一个料理机。
23.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骗取张某甲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24.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骗取闵某某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25.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微山县**镇**村,骗取李某丁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26.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徽山县**镇**村,骗取班某某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27.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微山县**镇**村,骗取朱某甲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28.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微山县**镇**村,骗取王某丁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29.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微山县**镇**村,骗取李某戊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30.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微山县**镇**村,骗取朱某乙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31.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微山县**镇**村,骗取马某甲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32.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微山县**镇**村,骗取马某乙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33.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微山县**镇**村,骗取吕某某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34.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微山县**镇**村,骗取朱某丙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35.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微山县**镇**村,骗取王某戊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36.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微山县**镇**村,骗取王某己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37.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微山县**镇**村,骗取邹某某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38.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微山县**镇**村,骗取彦某某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39.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微山县**镇**村,骗取吴某甲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40.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微山县**镇**村,骗取崔某某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41.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微山县**镇**村,骗取朱某丙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42.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微山县**镇**村,骗取杨某甲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43.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微山县**镇**村,骗取肖某某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44.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微山县**镇**村,骗取刘某甲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45.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骗取宗某某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46.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骗取秦某某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47.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骗取韩某某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48.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骗取郝某某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49.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骗取张某乙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50.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骗取刘某乙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51.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骗取杨某乙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52.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骗取刘某丙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53.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骗取马某甲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54.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骗取高某某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55.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骗取王某庚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56.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骗取孟某甲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57.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骗取孟某乙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58.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镇**村,骗取王某辛领取一个电热锅。
59.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镇**村,骗取王某壬领取一个料理机。
60.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镇**村,骗取王某癸领取一个料理机。
61.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镇**村,骗取吴某乙领取一个电热锅。
62.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镇**村,骗取范某某领取一个电热锅。
63.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镇**村,骗取王某子领取一个料理机。
64.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镇**村,骗取王某丑领取一个电热锅。
65.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镇**村,骗取赵某已领取一个料理机。
66. 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镇**村,骗取王某寅领取一个电热锅。
67.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镇**村,骗取张某丙领取一个料理机。
68.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镇**村,骗取孙某某领取一个电热锅。
69.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镇**村,骗取张某丁领取一个电热锅。
70.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镇**村,骗取王某卯领取一个料理机。
71.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镇**村,骗取张某戊领取一个电热锅。
72.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镇**村,骗取张某己领取一个电热锅。
73.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镇**村,骗取杨某丙领取一个料理机。
74.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骗取马某乙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75.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骗取程某某领取一个电热锅。
76.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骗取朱某丁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77.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骗取赵某丙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78.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骗取祝某某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79.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骗取赵某丁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80.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村,骗取周某某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81.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村,骗取雷某某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82.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村,骗取王某辰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83.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村,骗取王某巳领取一个电热锅和一个料理机。
84.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来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镇**村,骗取张某庚领取一个电热锅。
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庚等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卓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铜山区看守所、赵某甲现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