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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赵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桐检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女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街道**村**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5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甲,绰号赵某乙,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3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一起先后在桐梓县梦幻时空KTV和新摇篮KTV饮酒,二人饮酒后,赵某甲将号牌为贵C5****号小型轿车的车钥匙给王某甲,由王某甲驾驶该轿车搭载赵某甲,从桐梓县娄山关街道新摇篮KTV沿河滨南路往溱溪南路水果市场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溱溪南路水果市场路口时,与对向行驶的贵CU****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桐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甲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经查,王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证,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王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6.33mg/100ml;送检的赵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46.10mg/100ml。案发后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前科查询等书证;2.证人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提取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被告人赵某甲作为车辆实际管理人,在明知王某甲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予王某甲驾驶,属危险驾驶共犯,二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王某甲、赵某甲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范明强

                                               检察官助理  余  航


2020年12月8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810852****(王某甲),1889247****(赵某甲)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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