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63********,汉族,初中文化,系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栋**室,系永州市**局职工。2002年8月9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系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欧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系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路**花园**栋**。2016年1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欧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31日、1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28日、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由永州**有限公司承建的永州市冷水滩区***居委会**安置区的5-6栋的89套房屋系永州市**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州市**公司)所有。2014年10-12月期间,永州市**公司将其中的52套房屋作为安置房现场交付给永州市**局进行管理。2015年被告人王某甲与其同事违规配租了这52套公共租赁住房,2016年1月11日永州市**局给予了王某甲警告处分。被告人王某甲在受到纪律处分后没有收手,看到**安置区内还剩下属于永州市**公司的三十多套安置房没有处置,想到同样可以以房产局的房子进行处置,从中收取好处费。于是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其妻子赵某甲、欧某某等人,明知**安置区剩余房子为永州市**公司所有的情况下,仍对外宣称**安置小区剩余房子为永州市**局的廉租房,如有需求的可以找永州市**局王某甲科长办理入住手续。
张某甲住在**安置小区,知道同住该小区的王某甲系永州市**局的工作人员,相信他有能力给他人搞到该小区的廉租房。于是在王某甲、赵某甲夫妇的授意下,张某甲联系了被害人到该小区入住。被害人罗某某、曾某某、毛某某、金某某等人通过不同途经得知此消息后,找到王某甲、赵某甲、欧某某、张某某等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填写申请表并缴纳一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费用后拿到房子钥匙并装修并入住。其中:
1、2017年年初,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夫妇诈骗了赵某乙2万元后,让赵某乙入住了永州市冷水滩区**安置区6-2-502室。
2、2016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甲诈骗了王某乙1万元后,让王某乙入住了永州市冷水滩区**安置区5栋2单元502室。
3、2017年3月份,赵某甲、王某甲夫妇诈骗了黄某某1.5万元后,由欧某某将永州市冷水滩区**安置区5栋1单元502室房屋钥匙交给了黄某某,后黄某某将该房子给唐某甲的陪护人员张某乙入住。
4、2017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夫妇诈骗了曾某某1.5万元后,由欧某某将永州市冷水滩区**安置区6栋2单元202室的防盗门钥匙交给曾某某。
5、2016年12月份,张某甲收取了潘某某3万元后,将永州市冷水滩区**安置区5栋1单元401室给潘某某入住。后张某甲将收取的3万元交给了被告人赵某甲,赵某甲从中给了张某甲1万元好处费。
6、2016年12月份,张某甲收取了罗某某2万元后,将永州市冷水滩区**安置区6栋2单元302室给罗某某入住。后张某甲将收取的2万元交给了被告人赵某甲,赵某甲从中给了张某甲5000元好处费。
7、2016年12月份,张某甲收取了邓某某2万元后,将永州市冷水滩区**安置区6栋2单元401室给邓某某入住;后张某甲将收取的2万元交给了被告人赵某甲,赵某甲从中给了张某甲5000元好处费。
8、2016年12月份,张某甲收取了盛某某的2万元后,将永州市冷水滩区**安置区6栋2单元102室的防盗门钥匙给盛某某;后张某甲将收取的2万元交给被告人赵某甲,赵某甲从中给了张某甲5000元好处费。
9、2016年12份,张某甲收取了唐某乙的2万元后,将永州市冷水滩区**安置区6栋2单元501室的防盗门钥匙给唐某乙;后张某甲将收取的2万元交给了被告人赵某甲,赵某甲给了张某甲5000元好处费。
10、2016年下半年,张某甲收取了周某某的2万元后,将永州市冷水滩区**安置区6栋2单元402室交给了周某某入住;张某甲后将收取了2万元交给了被告人赵某甲,赵某甲从中给了张某甲5000元好处费。
11、2017年10月份,张某甲收取了于某某3万元后,将永州市冷水滩区**安置区6-2-101室的防盗门钥匙给于某某;后将3万元交给被告人赵某甲,赵某甲从中给了张某甲1万元好处费。
12、2018年初,被告人欧某某通过金某某介绍将永州市冷水滩区**安置区5栋2单元202室给毛某某入住,收取毛某某5万元,被告人欧某某将其中的4万元交给了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夫妇。
13、2016年3月份,被告人欧某某收取金某某3万元后,将永州市冷水滩区**安置区5栋1单元501室给金某某入住;2016年8月份,被告人欧某某通过金某某介绍将永州市冷水滩区**安置区5栋2单元402室给毛某某亲戚刘某某入住,由金某某垫付了1万元。二次共计诈骗4万元,被告人欧某某将其中的3万元交给了被告人赵某甲。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共退缴赃款18.5万元;张某甲退还非法所得4.5万元。共计退清了11名被害人被诈骗金额23万元。
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欧某某共同诈骗的9万元,欧某某分三次共退还了毛某某2万元;另2020年1月22日,永州市公安局中心派出所暂扣赵某甲4.5万元,欧某某7.5万元。
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归案;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赵某甲被抓获归案;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欧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收条、欠条、《房屋租赁合同》、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张某甲、盛某某、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潘某某、罗某某、邓某某、王某乙、金某某、毛某某、曾某某等人的陈述;4、辩认笔录;5、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欧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欧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的刑罚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晓阳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栋**室。联系电话:1777466****;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栋**室。联系电话:1807462****;被告人欧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永州市冷水滩区**路**花园**栋**。联系电话:17707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六个。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赵某甲所退赃款4.5万元、欧某某所退赃款7.5万元,均扣押在永州市公安局中心派出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5、补充材料:扣押决定书二份(欧某某:7.5万元;赵某甲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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