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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赵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村**座**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出生地贵州省遵义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底至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号经营的一家体育彩票店内从事私彩赌博,从中谋取暴利。被告人王某甲系该店铺老板,雇佣被告人赵某某在彩票内卖彩票,利用国家体育彩票店面作为掩护,私下设定赔率更高的私彩,在店内大肆招揽赌徒前来购买私彩赌博。共接受私彩赌注十一万余元人民币,共计非法获利一万余元,其中被告人赵某某非法利益一千七百元。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7月16日19时许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号彩票店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7月28日10时许,到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材料、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王某乙、翁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

5.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固定场所设开设赌场,供不特定人员参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辉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村**座**单元;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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