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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赵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231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7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9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武隆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和被告人赵某某共同居住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宾馆**房间。2020年8月18日16 时许至同日22时许期间,王某甲、赵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黄某某、王某乙在上述房间内,以烫吸的方式一起吸食毒品冰毒。同日22时许,民警在该宾馆的前台将赵某某抓获,随后在上述房间内将王某甲、李某某、黄某某、王某乙抓获,并当场在房间的茶几上查获吸毒工具二个,在房间内的茶几、格子柜、电视柜及吸毒人员李彦珂身上查获疑似毒品若干。经尿液检测,上述五人的检测结果均呈冰毒阳性。经鉴定,上述查获的疑似毒品中有五包共计净重10.51克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钥匙等照片;

2书证:户籍资料、房产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乙、黄某某、张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提取扣押笔录、封存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提取送检笔录、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告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克林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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