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621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鹤壁市浚县**镇**村**号,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10年5月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621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鹤壁市浚县**镇**村**号,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号。2020年1月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报请指定管辖,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20年10月15日将本案指定由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于2020年5月起,结伙介绍吕某某、崔某某、张某甲、鄢某某等四名卖淫女卖淫。由被告人赵某某及李某某、杨某甲(均另行处理)至本市多处宾馆发放提供卖淫服务的小广告,待嫖客拨打招嫖电话后,由被告人赵某某接听电话与嫖客谈价,并告知被告人王某甲卖淫地点等事宜,之后由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车辆接送卖淫女至嫖客所在宾馆的房间实施卖淫行为。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各自以嫖资分成获利。具体如下:
1.2020年6月19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介绍卖淫女吕某某,至本市黄浦区**路**号**酒店**号房间,与嫖客马某某进行卖淫嫖娼。
2.2020年7月21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介绍卖淫女崔某某,至本市浦东新区**路**弄**号**酒店**号房间,与嫖客袁某甲进行卖淫嫖娼。
3.2020年7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介绍卖淫女吕某某,至本市黄浦区**路**号**广场**层**号房间,与嫖客杨某乙进行卖淫嫖娼。
4.2020年7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介绍卖淫女鄢某某,至本市黄浦区**路**号**酒店**号房间,与嫖客张某乙进行卖淫嫖娼。
5.2020年7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介绍卖淫女吕某某,至本市徐汇区**路**号**号楼**酒店**号房间,与嫖客王某乙进行卖淫嫖娼。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分别在本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镇**村**号**号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李某某、杨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二人和住在隔壁的赵某某一同负责到各个宾馆发放招嫖小卡片,其二人从王某甲或赵某某处获取工资。
2.证人吕某某、崔某某、张某甲、鄢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四人都是王某甲手下的卖淫女,通过王某甲介绍,并由王某甲接送,到各个宾馆向嫖客提供卖淫服务,每单都要提成给王某甲。另吕某某证实,赵某某是和王某甲合伙的。
3.证人马某某、袁某甲、杨某乙、张某乙、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等入住宾馆时,拨打了招嫖小卡片上的电话,接电话的是一名男子,之后卖淫女上门提供了卖淫服务。
4.证人张某丙、袁某乙的证言、《房屋租赁合同》证实,浦东新区**镇**村**号**号、**号房屋,分别于2020年4月、6月,先后租赁给赵某某,房租都是赵某某交的。2020年7月起,8号的房租由李某某支付。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经搜查,从被告人赵某某处扣押手机一部、卡片二盒;从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杨某甲处分别扣押手机各一部。
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网安支队出具的《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平航手机取证分析报告、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赵某某联系卖淫的聊天记录,以及本案各涉案人员之间的微信交易记录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刘行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的到案经过。
8.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的户籍资料、劣迹材料证实,其二人曾被行政处罚。
9.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均如实供述本案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结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亚平
检察官助理:俞悦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指定管辖批复一份
4.律师函复印件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二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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